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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介绍
一、适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种
目前我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种有13个,即: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关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其纳税事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优惠特遇。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
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半的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半15%至30%。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待遇。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2%税率征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三年之内减按12%的税率征税。
3、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免税、减税待遇。
(1)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税;
(2)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扩建或者新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4、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以上内容摘自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2001年3月出版的纳税指南)
进口设备减免税
对符合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及产品全部出口的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地方优惠政策
对在我镇工业园区中落户的各类内外资企业均经予以下优惠政策:
·免费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代理及厂房建造报批。
·优惠的土地使用价格和厂房租赁价格。
·对为地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由镇财政给予大额奖励。
·对企业录用本镇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满一年的,给予就业援助补贴,每人每年800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二年;对企业录用本镇居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职前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6个月。每月为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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