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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并建议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本 《指南》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 《指南》 ,也可以到 《指南》 发放点领取。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形式。本机关信息公开的网址为 www.sheitc.gov.cn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可在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 该查阅室地点位于中山东二路9号,开放时间为每日9:00—16:30, 联系电话:63336633。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 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 本机关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 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作其它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公布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 除特殊规定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 本机关将依有关规定处理。
○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公共查阅室查阅。
○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先填写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 《申请表》 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表》 , 通过互联网在线提出申请,或通过信函提出书面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机关信息公开的受理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为人民大道200号1321室,邮编为200003,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咨询电话是23119332,电子邮箱是 wszx@sheitc.gov.cn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 将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对于要件不完备的, 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 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一并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 为提高处理效率, 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执行本市财税和物价部门的统一规定。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23119332 ,电子邮箱: wsts@sheitc.gov.cn
  地 址:人民大道200号1321室,邮编:200003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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