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本市各级酒类专卖管理机关,有权作出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有义务遵守《管理条例》,接受检查,协助调查,履行处理、处罚决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特公开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1、拒绝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执法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调查。 2、索要权: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当场处罚决定措施,未开出《登记保存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 3、申辩权:酒类专卖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4、复议权:对酒类专卖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酒类专卖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诉讼权:对酒类专卖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