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 店容店貌整齐清洁,招牌醒目,店堂明亮,通风良好,营业人员服饰整洁,佩戴工号,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店堂内告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二条洗、烫、染、织等各工种从业人员均应经市有关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洗染企业均应执行《上海洗染行业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并统一使用“上海洗染业取衣凭证”和“上海市洗染行业顾客须知”。
第十四条 按照《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合法、合理、规范地制定价格”,并坚持明码标价,不得任意涨价,不得低于成本体格竞争,严格执行行业协议价中的最低保护价,严禁以价格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利益的不平等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营业员收衣时检查衣、物要仔细、迅速、严格执行看明、讲明、写明制度,洗涤方式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洗涤加工后产生的后果,应与消费者事先告之。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洗涤设备,严禁用水洗冒充干洗,洗涤条件,服饰要按照不同布料、深色与浅色、脏与净不同情况,分类洗涤,并采取消毒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七条洗染企业均应贯彻执行《上海洗染业衣件质量标准》进行优质服务。发生洗涤事故要认真受理,并按照《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因操作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应当理赔:衣物局部有问题,以修补为主,并给予最高不超过洗衣费10倍赔偿;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给予最高不超过洗衣费20倍赔偿;约定保值精洗的高档衣物,仍有穿用价值的按保值金额30%赔偿;丧失穿用价值按保值金额全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