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 惠 政 策
 
经济区实行灵活的经营方式。凡在经济区内投资办实业的可以租借厂房、办公室或以合作方式由经济区提供土地,企业自行投资建房,自主经营,独立管理。土地及建筑物可向国家申请房地产权证,房产及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永归投资人所有。土地投资年限1-50年,合作条件采取50年期一次性付款,每亩最高价8万元。租赁厂房月租费每平方米10-20元。

经济区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征收,其中除增值税、附加税、营业税按国家规定税率计征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行业可以根据项目不同税率实行按销售、营业额带征。企业成本列支范围放开。税后净利润由企业自主分配。

经济区实行多种优惠待遇,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种及规模分别奖励。

对进入区内开办实体从事生产经营的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三年享受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经济区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个人所得税按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经济区管理费减半收取。

奖励一业为多种经营,允许企业在经济区注册,异地开设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区为进区落户企业,根据其资产、经营情况提供信贷担保。建造厂房时资金确有困难,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委托经济区垫资建造。

经济区鼓励各界朋友、中介机构为经济区招商引资。凡为经济区介绍进区落户投资办企业者,按企业实际创造的地方财政收入扣除区财政提留后,连续两年,享受10-20%的提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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